“借地協議”為土地糾紛埋下隱患
2015年7月20日,開元醫藥公司董事長郭治平告訴記者,這場土地糾紛官司與一份違法的“借地協議書”有關。開元醫藥公司原來的名稱為邯鄲市幟榀醫藥有限公司(下稱“幟榀醫藥公司”)。2004年9月,由于原大名縣醫藥藥材公司經營不善,連年虧損,資不抵債,經大名縣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和政府體改辦批準,對其進行了改制,由幟榀醫藥公司對其人、財、物、債權債務進行了收購兼并。
2004年9月26日,幟榀醫藥公司與大名縣經貿局、財政局簽訂了《收購協議》,約定:由幟榀醫藥公司收購大名縣醫藥藥材公司的全部財產并承擔該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其中包括大名縣醫藥公司下屬的金灘鎮醫藥批發站位于106國道西側、金中村的一處面積為1189.96平方米的經營場所,并擁有大名縣人民政府為該塊土地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整個收購過程中,幟榀醫藥公司共支付了144萬元用于清償債務、職工身份置換補償和報銷職工拖欠的醫療費用等,并對全體職工進行了妥善安置。
改制后的大名縣醫藥藥材公司隨即更名為邯鄲市幟榀醫藥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下稱“大名分公司”),屬于幟榀醫藥公司下屬的一個分支機構,郭治平也就理所當然成為了該分公司負責人。由于幟榀醫藥公司的總部設在邯鄲市區,大名分公司的經營管理,郭治平就讓原藥材公司的張紅濤、楊建國等人代為負責。
2005年1月14日,由于大名分公司出現資金短缺狀況,張紅濤、楊建國等人未經法人幟榀醫藥公司同意,便私自與金灘鎮金中村農民李利剛簽訂了一份借地《協議書》。協議規定:大名分公司將下屬金灘鎮醫藥批發部的院落借給李利剛使用50年,李利剛則借給大名分公司22萬元。雙方約定:“借款無利息,借地無租金。”該協議僅有張紅濤等人與李利剛的簽名,上面既未加蓋法人單位公章,也沒有公司法人代表郭治平的簽名。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漏洞百出的協議,卻為日后的土地糾紛埋下了隱患??
“來歷不明”的土地證引爆土地訟爭
郭治平告訴記者,就在借地協議簽訂不久之后的2005年7月11日,李利剛不知通過何種途徑,在受到大名縣國土資源局以“違法占地”名義予以兩萬元罰款后,卻于同日獲取了大名縣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擁有了這塊“借用土地”的合法產權。
按照國土部《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但在這起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過程中,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一方的幟榀醫藥公司根本就未提出過任何申請,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人完成了土地轉讓。
據郭治平介紹,李利剛非法獲得金灘鎮醫藥批發部經營院落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立即將本屬“借用”性質的院落沿街部分分別轉賣給了陳洪旺、王洪順等五戶村民,五戶村民隨即陸續在這片土地上建起了二層臨街門市及樓房,目前造成了利益紛爭愈加復雜的既成事實。
當幟榀醫藥公司及郭治平發現金灘鎮這片國有土地丟失后,當時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分別狀告大名縣人民政府為李利剛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李利剛及五戶村民(第三人)的侵權訴訟。
官司打贏之后的尷尬
2007年,幟榀醫藥公司向大名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和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大名縣人民政府為李利剛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歸還土地使用權。大名縣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于2007年4月10日下達了《行政判決書》,判決認定:大名縣人民政府“對李利剛罰款處罰后為其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法律依據,屬濫用職權”。并據此依法判決撤銷了李利剛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書送達后,被告大名縣政府和李利剛均沒有上訴。
2008年4月21日,大名縣法院又下達了《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被告李利剛與原告簽訂的 “借地協議”無效。該判決書送達后,被告和第三人同樣沒有上訴,現兩份判決書早已發生法律效力。
官司雖然打贏了,但郭治平卻一點兒都高興不起來,因為他感覺又陷入了一個執行怪圈。
郭治平曾先后多次找到大名縣國土局,要求恢復金灘鎮醫藥批發站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但國土局對此的答復是“那塊土地上目前因為已有村民建起房屋,存在產權爭議,有爭議的土地不能登記”,并提出要想登記就得進行重新初始登記。2014年12月11日,郭治平代表公司向大名縣國土局局長提出了信訪。
信訪材料中指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的名稱、地址或因變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錯、漏登記的,應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規定。我們認為,該宗土地本來有土地證,不需要再初始登記。大名縣國土局由于“濫用職權”給李利剛頒發的土地證屬于“錯誤登記”,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更正,恢復我們原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大名縣國土局局長接到信訪信后,指示讓國土局法律顧問盡快研究給予答復。但幾個月后始終未答復。郭治平又于2015年4月23日到邯鄲市政府上訪,市政府接訪中心的一位李姓負責同志當即將上訪信件轉發給大名縣政府,但均杳無回音。
李利剛將土地轉賣后就 “人間蒸發”了,幾次法院開庭均未到庭應訴,法庭只好以“下落不明”為由公告送達。五戶建房村民也以“需要有人包賠損失”為由,堅決不肯歸還土地。郭治平和醫藥公司陷入了 “贏了官司卻輸了權益”的尷尬境地。
(民主與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