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的通告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現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覺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的,本院將對案件予以結案,并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屏蔽執行案件信息。不主動履行的被執行人,本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貸款、投資、辦理信用卡,禁止出國、出境、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三、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或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的,依法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等采取罰款、拘留措施。
四、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或鼓勵申請執行人通過自訴,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五、凡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或有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除責令其立即履行協助義務外,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涉及轄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等特殊主體的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的,本院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同時,將其名單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并建議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七、本院將在互聯網、微信、微博等公眾平臺對有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進行集中曝光,曝光的信息包括:執行案號、執行標的額、被執行人照片、身份證號碼、住址等。
被執行人應及時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將按上述通告內容依法嚴厲予以制裁。歡迎社會公眾踴躍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監督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和經營行為,人民法院將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特此公告。
舉報電話:0310-6687133
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