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大戲”正常開演,嫌犯李志欣等人仿照傳銷模式,建立了層級分明的賭博網絡,其層級分為:賭博公司、分公司、股東、總代理、代理、會員。
隨著此案的開庭審理,一個跨全國各省(市、區)、涉案人員達數千人、涉案賭資數億元的特大網絡賭博團伙,最終栽在了臨湘警方的手里。
網絡賭博案
牽出幕后“黑手”
去年6月,臨湘市公安局在偵查發生在城區的一起網絡賭博案件時,獲取了以李志欣為首的由福建南安人陳某、王某、張某、李四某、林某、李達某為主要成員的特大網絡賭博團伙的犯罪證據。很快,團伙成員先后被警方抓獲歸案。今年3月12日,團伙成員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公安機關偵查和法院審理查明,自2011年年初至2013年6月案發時為止,李志欣為“小吳”(另案處理)經營賭博網站或自己租用其賭博網站DD、V2、東海、東城、萊金、金峰從事網絡賭博,時間長達兩年半之久,其操作手法大體是:以地下六合彩、時時彩、賭球等方式,接受網上投注,網上投注額是折合人民幣的比值是1:1。賭博網站層級分為:賭博公司、分公司、股東、總代理、代理、會員,代理級別以上都能開設直屬會員,股東級別以上可對各自收受的地下六合彩金額占成,在地下六合彩出獎后,對各自的占成自負盈虧。
層級管理分享暴利
根據團伙內部的層級管理規則,李志欣作為賭博網絡的賭博公司級別(整個網絡的頂端),利用地下六合彩進行網絡賭博,接受下線及會員投注。他還雇請了李達某、李澤某、阿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賭博公司工作人員。
臨湘警方辦案人員介紹,李志欣先后發展了5個賭博分公司,分別是陳某、張某、王某、“小吳”管理的“分公司”,同時,他自己還負責了一個“分公司”。根據管理規則,各分公司自行發展代理、會員、直屬會員等各層級下線。李志欣發展的下線李四某為其分公司代理;陳某分公司發展的下線林某為其分公司股東。對于投注者的投注,李志欣每次都返還不超過13%的回扣。“王某在李志欣賭博公司中占有10%的股份,參與公司分成。”辦案人員稱。
偵查結果顯示,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李志欣組織經營的互聯網賭博網站,通過接受下線及會員在賭博網站的投注,共接受地下六合彩賭博投注1214256筆,投注金額超過3.3億元(337743691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200余萬元(12890880元)。
此外,在同一時間內(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其發展的其他分公司也“收入”頗豐,非法獲利均在上千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
觸犯法律自嘗苦果
該案破獲后,涉案七人很快就被檢方移送起訴。
10月8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志欣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四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達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李志欣、陳某、王某、李四某、林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2890880元、223064元、500000元、120000元,80000元,上繳國庫。對被告人李志欣、陳某、王某、張某、李四某、林某、李達某及來自北京、上海、福建、湖南等17個省(市)涉案人員吳某等244個涉案賬戶上的賭資、違法資金及其孳息金額為52694617.8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李志欣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利用互聯網組織賭博活動,從事網絡賭博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李志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王某、張某、李四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李達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志欣、王某、李四某、張某、林某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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