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錄
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必須追責的十一種情形:
●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毀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
●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違反規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轄范圍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的;
●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對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
●違法違規使用武器、警械的;
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下稱《意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