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張女士在微信平臺上反映,自己住在復興區建材院一老小區,下班回家,將電動車停在樓道口充電,中午她出門查看時,發現電動車里的電瓶被人偷走了。電瓶被偷后,張女士立即找到物業辦公室,想調取當時的監控畫面。誰知卻被告知小區內及門口處的攝像頭壞了,近期都沒有記錄。得到這樣的回復,張女士有些納悶,攝像頭壞了,為何不及時維修?
同樣,記者在邯鄲市多個小區調查了解到,小區監控缺失在一些老小區內較為普遍。張女士告訴記者,與物業管理服務簽訂合同寫明,小區物業公司應該承擔維持公共秩序、安全監控等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服務質量,造成業主及租用人經濟損失的,物業公司是要給予經濟賠償的。可是當張女士去找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時,物業公司卻認為,他們晝夜派保安站崗、巡邏,已經盡到保安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責任,因此拒絕賠償。張女士質疑,在小區內東西被盜,小區的物業到底該負責嗎?
記者隨后致電邯鄲市十力律師事務所的喬律師,他告訴記者,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物管公司對小區負有一定的安全防范義務。但同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所約定的保安服務,僅指物業管理企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而實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這種保安義務應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對的,不應理解為絕對的、全面的保安義務。
所以對于張女士質疑,律師認為,如果物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有效管理,如小區的門衛未對進小區的所有外來人員進行必要的查問,也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相關的登記手續,由于自己的不作為而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物業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張女士對自己財產的保管存在疏忽,使得小偷輕而易舉地把電動車電瓶盜走,張女士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記者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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