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警察也是人不是神仙
根據公安部2013年最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這意味著立案需要滿足“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和屬地管轄”等三個條件。
此外,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然而事發至今三個月,當地警方既未決定對此事立案,亦未向家屬下達“不立案通知”。
就此,蠡縣公安局副局長楊志輝向早報記者回復稱,“不符合立案的三個條件,沒有犯罪事實。”不過他拒絕就此點做進一步解釋,并強調“我們沒有說不立案,案子還在初查,在收集證據,我們是按辦案的標準審查案件,立案審查期法律沒有規定多長”。
就記者發去的采訪提問,楊志輝未予回復。他再三提出與記者面談,并稱“這些問題,我們當面回復”。
事實上就這些問題,蠡縣公安局局長郭建民在與董帥家屬的一次座談中有更詳細的解釋。
10月24日,董建超向河北省公安廳信訪處反映“董帥非正常死亡公安不立案的問題”,在省廳的督促下,10月28日,董建超及其家人見到郭建民,郭與其進行了一小時左右的談話。
“他說我是局長,我說話負責,你們可以錄音也可以做筆錄。”
在這次談話中,郭建民對董建超表示,現在掌握的情況有兩種可能,“可能是意外,也可能不是意外是犯罪,但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郭同時提到,“也請了省廳的法醫做鑒定,他的意見是董帥的顱骨跟別人不一樣,比一般人薄,專業術語叫‘玻璃人’,法醫傾向于意外事件。”
“外力就都是別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己磕的,碰的。”不過郭建民強調法醫的意見并不是最終結論。
至于為何不下達不立案通知,郭建民解釋稱,“還在初查呢,只是法醫的意見,也不能排除是犯罪。”
“立案前的初查法律沒有規定時間。一個案子跟一個案子不一樣,就算限期破案也有破不了的。” 郭稱也通過各種方式搜集過證據,“警察也是人不是神仙,目前是這個事情查不清,作為公安局長我們無能。”
“如果你發現我們有包庇、有徇私,可以舉報。”郭建民說。
律師:可撤案不能不立案
不過對蠡縣警方“未立案”的解釋,董建超的律師張志杰認為“不成立”。
“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意外造成就要立案。”張志杰認為,立案以后在偵查過程會出現很多情況,如有證據證明是意外,或者犯罪嫌疑人年齡不滿14歲,“根據法律規定都可以撤案,但不能不立案,立案并不是一定要判人。”
在張志杰看來,立案是關鍵一步,不立案司法程序就無法繼續。而更重要的在于,辦案機關未立案就無合法偵查權,不能依法對案件行使偵查權。即使在沒有立案的前提下調查發現了不可重復取得的某些證據也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將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更可怕的是,時間久了證據面臨滅失。隔上半年,再問某個證人,他可能就說我忘了。”而且長時間未立案,潛在嫌疑人(如果有的話)可能失去有效控制,串供或銷毀證據的可能性增大,“到時候再取證就更難了。”
在張志杰看來,本案的排查范圍并不大,“開學才幾天,只需要弄明白幾個問題:8日晚上宿舍的人都在不在?誰出去了,出去干什么了?有沒有人能證明?9日發現董帥在2樓的宿舍,這個宿舍與420宿舍的人什么關系?”
“關于作案工具這一點:按刑訴法規定,即使找不到刑訴工具,也可破案。”
就此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向早報記者表達了類似的觀點,“既然有法醫鑒定,可以確定死亡時間,警方完全可以啟動倒查。”
“正面突破不了(無法證明是犯罪),可以排查。就從離開學校的時間點往回查,跟死者接觸的有哪些人,有哪些機會可能接觸到磕碰,攝像頭監控不到的地方就找人問;再繼續查這個孩子有沒有什么負面情緒,有沒有把自己腦袋往墻上撞的行為。”洪道德說,“如果能排除自殺和自己磕碰這兩種可能,那就是他人造成,就夠立案條件。”
就“證據搜集情況”,蠡縣警方以“涉及辦案機密”為由拒絕向記者透露。
不過在一份大百尺鎮中學向師生發放的情況通報上,記者看到這樣一段話:“公安機關分別對死者同一宿舍、同班鄰座、軍訓中同一列同學和與死者有過接觸的教官、教師、校醫、村醫、宿舍樓管理職工、學校內相關監控錄像進行了調查及現場勘驗并同家屬座談,未發現董某和同學之間發生打斗、運動時摔倒的情況,未發現學校老師、軍訓教官對學生毆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