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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河間市燕中電料廠和河間市韓進宅熱鍍廠違法排污案
1999年和2007年以來,兩家小電鍍企業,利用滲坑排放污水,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惡劣社會影響。
河間市環保局、瀛州鎮政府未及時排查出兩企業廠內滲坑,屬于工作失職。給予河間市環保局局長孫玉池行政警告處分,副局長劉建銀行政記過處分,監察大隊大隊長楊貞國、城關中隊中隊長宋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瀛州鎮副鎮長嚴紅杰行政警告處分。
案件四:滿城縣富康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和滿城縣海昌造紙廠違法排污案
2012年以來,富康紙業公司回水池、廢水集水池時有廢水外滲,地面防滲不達標;海昌造紙廠防雨防滲工程跑冒滴漏,廢水流入廠區無防滲措施的空地,造成環境污染和惡劣社會影響。
滿城縣環保局雖然多次檢查并要求整改,但對存在問題立案調查不及時、督促整改不力,屬于工作失職。對滿城縣政府副縣長陳志強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縣環保局局長邊新志、副局長吳曉耀行政記過處分,監察大隊大隊長李增輝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免職,要莊環境監察中隊隊長史艷青、副隊長李浩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案件五:武安市樂源磚廠無環評審批手續違法生產案
該企業自2006年12月建成以來,無環保審批手續,違法生產,粉塵污染嚴重。
武安市環保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缺失,違規出具《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保護意見表》,使違法企業變更工商執照;北安樂鄉政府曾先后6次責令企業停產整頓但未落實,并在對該企業采取停電措施的集中整治期間,擅自協調電力部門取消停電措施,使企業恢復生產,屬于工作失職。給予武安市北安樂鄉黨委書記兼政府鄉長劉玉平黨內警告處分,副書記兼協調中心主任裴延恒行政記過處分,副鄉長溫金良行政警告處分;市環保局環評管理科科長杜慧聰行政記過處分,大同環保所所長張玉芳行政警告處分。
案件六:黃驊市齊家務鄉工業園區內企業違法建設、違法排污案
該園區內6家企業環保手續不全、違法建設,另一企業80年代生產鉻酸酐時違法排污形成3個獨立封閉式坑塘,存有廢水約5萬立方米,為重金屬污染,污染物超標,存在環境安全隱患。
黃驊市環保局對環保手續不全企業存在監管缺失,對違法排污形成的坑塘處置不及時;齊家務鄉政府對上級下達的治理要求行動遲緩、處置不力,屬于工作失職。對黃驊市政府副市長賈兆德進行誡勉談話;給予齊家務鄉鄉長董久升行政警告處分,黨委副書記高瑞良黨內警告處分,副鄉長高永健行政記過處分;市環保局局長胡福崗行政警告處分,副局長李緒池行政記大過處分,監察三中隊長劉永亮行政記過并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