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近日,記者從廊坊市政府獲悉,《廊坊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規定要求:黨政機關、加油站、高層建筑等八類場所禁止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單位違反最高罰5萬,市民如果在限放時間和區域燃放將受到相應處罰。
為向廣大市民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識、管理法規等內容,教育和引導市民文明燃放煙花爆竹,5月13日,廊坊市區開展了“廊坊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集中宣傳活動。《規定》要求,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的全部或者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具體范圍為:北至北環道、西至西環路(廊涿線)、南至南環道、東至東環路(創業路)以內區域(含上述道路沿線外側200米范圍)及廊坊開發區轄區范圍,春節期間視空氣質量情況可燃放。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最高處5萬元罰款,個人違反處以100至500元罰款;對于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同時《規定》要求黨政機關辦公區、加油站、車站、高層建筑、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等八類場所和地點禁止任何時間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