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除對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的25條內容進行細化外,還根據鐵路發展與河北省實際情況新增了13條“新規”。“新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河北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鐵路安全工作方面的職能和職責,并對廣大民眾所關心、關注的鐵路工程建設等相關事項作出了細化規定,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據悉,此次出臺和即將實施的《規定》是繼《條例》公布實施以來,全國第一個省市級地方性法規。其前瞻性、示范性以及在實際操作中的指導性、實用性都非常強,對依法確保鐵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附:《規定》中新增的13條“新規”內容
1.從橫向,進一步明確政府主管鐵路安全工作的部門和工作要求。
2.從縱向,進一步明確省、市、縣、鄉、村五級護路聯防責任和工作要求。
3.對“搶栽、搶種、搶建”獲取高額工程補償款的行為做出明確規定。
4、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繪制、設立標樁時間做出明確規定。
5、設定了鐵路線路兩側各30米的“規劃禁區”。
6、對鐵路沿線建、構筑物、種植物的高度做出明確限定。
7、對“輕體飄浮物”隱患治理做出明確規定。
8、對“輕體飄浮物”隱患治理做出明確規定。
9、對地方政府啟動應急救援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救援做出明確規定。
10、對公安機關維護站、車、線秩序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做出明確規定。
1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消除和通報鐵路安全隱患做出明確規定。
12、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罰則做出明確規定。
13、對鐵路運輸企業支持配合城市道路建設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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