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1日,58歲的女患者石某因甲醛中毒住進滄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期間,因懷疑自己做針灸時被女醫生楊某扎壞,于是石某預謀殺害楊醫生,并購買了用于作案的鉛筆刀。當年8月4日6時許,石某在醫辦室內假裝與楊醫生說話,突然托起楊醫生的下巴并用鉛筆刀割向她,割傷了她的胳膊。楊醫生躲閃中摔倒在地,石某持刀繼續行兇,楊醫生一面抵擋一面呼救,上肢多處被割傷。石某見不能得逞,用刀在楊醫生腿上猛割兩刀后逃走。經法醫鑒定,楊醫生損傷程度為輕傷。
12月4日,這起備受關注的傷醫案在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受法院委托,有關機構對石某的刑事責任能力、服刑能力作出了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診斷為抑郁癥;被鑒定人于2013年8月4日實施作案行為時處于焦慮抑郁狀態,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鑒定人具有服刑能力。
12月15日,運河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傷醫案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一人輕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依據《刑法》及《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處石某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各項損失共計11349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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