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環保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將被省環境保護廳約談。近日,該廳出臺《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約談暫行辦法》,明確上述規定。
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約談是指由省環保廳約見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該《辦法》明確了環保約談的范圍、程序和要求,特別規定了經省環保廳現場核查,應當進行約談的21種情形,其中包括地方出臺了與國家、省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相悖的文件、規定;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發生嚴重環境和生態問題,存在重大環境安全和環境污染隱患等。
還有,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內拆除或者關閉的;行政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和屢查屢犯、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發生或可能繼續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落實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處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辦法》規定,約談時,被約談方應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被約談方必須按照規定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被約談方整改達不到約談要求,省環保廳將對其實施掛牌督辦、區域限批,對企業建設項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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