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省財政將統籌中央下達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和省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各地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人數及縣(市、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情況,并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小城鎮建設等因素給予獎勵,重點向吸納農業人口較多的縣(市、區)傾斜。
我省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流動人口納入城鎮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范圍,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各項標準提供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省財政要根據各地常住人口數、當年人均補助標準及績效考核等因素,測算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專項資金,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集中的基層社區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投入力度,優化配置城鎮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資源。
完善省內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體系,加快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省外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居住證持有人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個人按城鄉居民醫保標準繳費,省以下各級財政按照有關政策給予補助。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
意見還提出,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消除農民進城落戶的后顧之憂。市、縣(市、區)政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
通過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相關權益,促進相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