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名縣環保局監察大隊隊長李澤介紹,2011年—2014年4年間,大名縣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只有13起。“2015年新環保法施行后,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徹底改變了以往‘兩高一低’的情況,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李澤說。如果發生多種違法行為,則會撿最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我們會責令其停止生產,并處罰款。如果該家企業拒不執行處罰,依舊違法生產,我們將對其施以‘罰金×天數’的按日計罰,上不封頂。如2016年名鼎化工公司因為不正常運行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我們當時給予的是立即整改并按當月排污費的3倍罰款兩萬余元,但是五天后我們復查發現仍未整改,于是又對其依法實施了按日連續處罰共計12萬余元。當然,如果遇到情節更為嚴重的企業,我們還將視情況采取停止供電、查封生產設備等措施。”
在多種手段的強勢打擊下,2015年到2016年,大名縣環境行政處罰案件50件,罰款金額288萬余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1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查封扣押案件3件。下一步,該縣還將運用各種手段,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積極監督環境領域及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對依法應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及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違法案件,堅決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