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訴稱,其與被告李某婚前缺乏足夠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穩定的夫妻感情,遂訴至區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立案后,區人民法院郝芬霞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被告李某系服刑人員且遠在沽源監獄,無法正常出庭應訴,為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權益,便決定,將法庭“搬”到監獄。
由于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異地辦案等原因,這場開庭有大量準備工作需要事先完成。郝芬霞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多次與沽源監獄溝通協調,終于確定開庭日期。書記員陳莎莎事先將庭審需要的材料準備齊全,并認真核對,隨后,驅車700多公里到達沽源監獄,確保庭審順利進行。
開庭當天,郝芬霞一行人便早早趕到沽源監獄獄政科等候,經監獄內部視頻連線進行開庭。郝芬霞通過談心、拉家常的方式切入主題,積極做被告人工作,被告李某當庭表示自愿與原告離婚。隨后,在郝芬霞的主持下,原、被告就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在監獄工作人員的耐心配合下,原、被告最終簽署調解協議,此案最終成功調解。
此次遠赴700多公里到監獄開庭,是我區法院踐行“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的一項具體舉措,更是我區法院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表現。我區法院將繼續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全力扮演好“法律人”、“政治人”、“社會人”三種角色,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