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醫護人員侯某正在給界河店鄉前曹莊村居家隔離人員采集核酸時,被告人李某酒后無故毆打侯某,致其輕微傷。永年區公安局界河店派出所民警出警處置時,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辱罵、毆打公安民警,致兩名民警姚某、李某輕微傷。
4月15日,永年區人民檢察院向永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永年法院當日即立案受理,當日提訊了被告人李某,向其送達了起訴書副本,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永年法院當日與永年區司法局溝通協調,通知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辯護律師,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4月19日上午,永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故毆打防疫工作人員,在公安民警處置時又拒不配合,辱罵、毆打公安民警,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社會危害較大。在庭審中,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據此永年法院當庭宣判,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李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永年區法院對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重拳出擊,予以堅決打擊,以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