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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
的紅頭文件
1955年8月25日,黨中央發出的《關于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確指出對于“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宜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采取與勞動改造不同的處理方式:“讓他們集中起來,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國家做工,由政府發給一定的工資”。這種新的處置方式就是勞動教養制度的雛形
1957年
正式確立勞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準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依法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
1961年:
規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規定,明確勞動教養的期限是兩年到三年,由勞教機關“內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國性的“文化大革命”開始后,勞教制度也停止了運行
1979年
實質性改變
1979年11月29日,經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批準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規定勞動教養對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
奠定新時期勞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發布1957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當年2月29日,“收容審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頒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擴大了勞動教養的對象
勞動教養對象泛化
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增加了三種可以適用勞教的情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人;賭博以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制作、復制、出售、出租以及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禁毒的決定》,明確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教,并在勞教中強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又通過了《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取消收容審查制度
第八屆人大第4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的決定》,取消收容審查制度
廢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國務院宣布廢止《收容遣送辦法》,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這使以“治安”為目標的勞動教養制度進一步走向衰落
2011年
設立試點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發通知,蘭州、濟南、南京、鄭州被列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地區
2013年
廢止勞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決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