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3
網絡交易平臺
放任售假擔責
【背景】目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孫軍工解釋說,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此種情況下則構成共同侵權。
亮點4
消費者“知假買假”
不影響維權
【背景】法院對于“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于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對于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邱寶昌說,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職業打假人對于食品藥品的打假一般都會支持,而其他商品除外。也是因為食品藥品關乎人的健康,有更多的“啄木鳥”的出現,在客觀上有利于凈化市場環境,對違法經營者起到震懾和收斂作用,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對于職業打假人,只要不違法,就不要過多地指責。我們可以從道德上不支持,但客觀上有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