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稱司法解釋。這個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規定了“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商家應當對贈品質量安全承擔責任”等內容,并且明確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規定》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亮點1
代言虛假廣告
明星要擔責
【背景】近年來,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明星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
【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邱寶昌說,目前《廣告法》未涉及自然人在虛假廣告中承擔的連帶責任,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予以了規定,該司法解釋也確立了這樣的立法精神,對于規范明星代言廣告起到震懾作用。今后明星要慎重代言,否則將會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那么“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并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后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亮點2
贈品質量安全
商家也應擔責
【背景】“買一贈一”“有獎銷售”……在市場競爭中,商家經常通過贈送禮品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孫軍工說,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于商家讓利性質,故對于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司法解釋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