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昨日,保監會正式公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個城市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投保人群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試點保險公司需已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且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至此,保險業“以房養老”試點政策落地。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養老保險,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投保人群應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同時,按照保險公司是否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分為參與型產品、非參與型產品。
保監會將“公平守信”作為開展試點的首要原則,例如要求保險公司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對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值總計進行了規定。
這份指導意見從老年人角度進行規定,例如“產品條款簡單易懂,業務流程規范可行,使投保老人便于理解和接受”,“客戶的猶豫期不得短于30個自然日”等。
此外,這份指導意見還鼓勵保險公司創新,“完善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的養老服務鏈條,如針對不同年齡和需求的客戶推出醫療、保險、健康管理、金融理財等服務”。
綜合新華社評論
“以房養老”不能淡化政府職責
在為創新養老方式之舉點贊的同時,也要謹防在試行“以房養老”中政府不履行公共職責。
一方面,政府應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為“以房養老”落地生根提供土壤。當前,我國養老市場發展滯后,如果房產抵押出去卻買不到相應的養老服務,“以房養老”豈不成為“水中花鏡中月”?
另一方面,政府應高舉監管利器,為消費者保駕護航,既要防止借“以房養老”概念游說老年人抵押個人住房進行消費貸款引發多重風險,又要針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完善體制機制,避免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此外,針對產權、理念、房價波動等難點,政府還應搭建好房產評估、政策咨詢、糾紛仲裁等機制,從政策框架上給出解決方法。
“以房養老”是一項系統工程,只有各個鏈條緊密咬合,才能讓補充養老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