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朱列玉:食藥監局對重大食品事件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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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07:14:17針對具規模食品企業的違法行為,新《食品安全法》規定可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針對食品監管部門不作為導致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新《食品安全法》則規定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朱列玉向人民財經表示,上述規定對涉案企業、監管機構的制約力度仍然不夠。因為企業受到暴利驅動鋌而走險,如果處罰僅針對查處的貨物價值翻倍計算,很難達到震懾人心的作用。相較之下,國外類似事件一旦發生,企業將承擔政府罰款和消費者賠償兩項處罰,金額巨大,責任企業往往被罰到傾家蕩產。
在監管層面,新《食品安全法》雖然問責官員,最高至免去其職務,但是對于其當政期間,因為瀆職不作為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卻沒有進一步追究刑責。“責任不明確,導致許多食品安全事件往往不是監管部門發現,而是記者發現;記者沒有行政權利都能揭發問題,具備專業資源和執法權利的食藥監局為什么沒能揭發?”他認為,“出現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食藥監局難辭其咎。”
在監管上海福喜這樣產品覆蓋面廣的大型企業時,朱列玉建議可以在生產場所安裝攝像頭,并且國家和地方執法機關聯網監控,就能夠對企業經營人員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
朱列玉還建議,新《食品安全法》可以補充對于一線工作人員的獎懲條款,如果揭發企業違法問題,給予重獎;但如果一線工人同管理者一同作惡,則將被共同追究刑責。
對于大企業可能涉及地方利益的問題,朱列玉則建議當企業銷售額達到一定數額、對民生有重大影響時,這類企業可以由國家食藥監總局督促當地食藥監局共同管理,避免可能存在的地方利益輸送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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