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近27萬打水漂
2008年12月,唐某開始委托好友李某炒股,雙方口頭約定了盈虧的承擔方式。2012年1月11日,兩人正式簽訂一份一年期限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確約定由唐某出資100萬元,由李某負責炒股,利潤各50%,虧損則由李某全部承擔。
眼看著一年期滿,唐某發現自己的股票賬戶上的資金僅剩720885.55元,虧損279114.45元。按照兩人簽訂的合同,虧損的27萬余元應該由李某承擔。據唐某訴稱,這之后他就虧損問題一直找李某協商未果,無奈之下,他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股票交易虧損并利息。
一審中,李某也認可了這份協議,但他辯稱,按照協議約定,唐某應當將100萬元打入自己的賬戶做理財用,但唐某并未實際履行該協議,請求法院駁回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現有證據,原告唐某不能證明自己向被告李某提供過專有資金100萬元用于炒股。此外,唐某也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股票賬戶由被告李某操作并造成損失,故駁回原告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唐某不服提起上訴。
本金100萬是否已支付?
在今天的二審庭上,雙方對此案的法律關系產生了不同看法。唐某一方認為是民間委托理財,而李某一方認為是普通委托關系。
唐某稱,2009年開始,李某就開始幫他炒股。“2010年盈利了100萬,我拿了50萬給他。”2011年股票虧損,李某一開始不愿賠償,后被迫向他支付虧損24萬。唐某解釋,此后為防止再發生糾紛,他們簽了書面協議。
唐某的律師表示,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對關鍵證據不予理睬。其當庭提交了三組新證據,證明2012年5月,唐某本人不在京,但賬戶發生異動。此外,一份交易歷史查詢記錄,可以證明股票賬號實際是由李某操作的。
李某本人未到庭應訴,其代理律師認為,上訴方提交的證據都不是新的證據,應該不予采納。“即使唐先生在外出差,他的賬戶也有可能被家人操作。”李某的律師表示,2011年虧損后,李某就不再幫唐某炒股了。“簽協議是做其他理財,并沒說是炒股,本金100萬也應該由唐某打到李某賬上。”其認為,唐某根本沒有履行協議,所以該協議無效。
開庭前,記者見到了2012年兩人簽訂的協議,在一張A4紙上,只簡單手寫著本金數額、盈虧分配、委托期限及雙方簽名、日期,并沒有寫明這100萬是用來炒股還是用做其他理財。
截至記者發稿,此案仍在審理中。
律師:委托炒股風險極大
在今年洶涌而來的股票“牛市”面前,不少人攜款入市,然而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委托炒股雖然省心,盈利是皆大歡喜,但虧損的話雙方就會“撕破臉皮”。近些年來,因委托炒股引發糾紛,繼而鬧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數。
那么,個人委托炒股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外律師鄭燕興表示,目前,民間委托理財的現象不少見,協議條款只要雙方都能接受,通常認為有效。
“目前這種委托炒股,大部分都是將賬號、密碼交給操盤手,這樣做存在極大的風險。” 鄭律師告訴記者,雙方簽訂委托協議,要留下合法有效的電子證據,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證據的保留也至關重要。
鄭律師同時提醒,個人之間委托理財要簽訂清晰的協議,明確賬戶和交易密碼的交付時間。“最好雙方定期書面對賬,任何費用采用轉賬形式并寫明用途。”
市民唐某將100萬元交給朋友炒股,因虧損27萬元而對方又不愿擔責,唐某將昔日好友告上法庭。一審因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