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在自行車店修理自己的自行車時,“以舊換新”,騎走一輛價值13800元的自行車,在被公安機關確定為嫌疑人后,張某將車郵寄回車行,結果竟寫錯地址,寄到另一家店。最終,他被檢方以盜竊罪公訴,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上,張某拒絕認罪,法官宣布休庭。
“以舊換新” 騎走新車
張某今年28歲,是一名導游。在此次被公訴前,他曾在2009年因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拘役9個月。
起訴書顯示,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張某到房山良鄉京典車行店內修理自己所騎自行車,隨后以試騎為名將店內一輛佳能戴爾牌700C黑色休閑車偷偷騎走。但張某的說法是另外的版本。
“當天晚上7點多,我路過京典車行的時候,下雨了,我想正好可以給我自行車換內胎”,張某說,換胎的時候,店內人員給他介紹兩款車,讓其試騎,“第一輛試騎后,我把車騎回了店內,騎第二輛車時,我和一輛小貨車發生了剮蹭,把手給弄傷了。”
張某解釋稱,當時自己著急看手傷,就騎著車子去了醫院。
快遞還車 寫錯地址
車行店主賈某發現后報案,在公安機關確定張某為嫌疑人后,找到張某的母親詢問其去向,一個多月之后,2014年10月,張某將自行車以快遞方式郵遞給該車行。
“我覺得挺不合適的,騎走沒騎回去,怕車行誤會,我就在網上查到這個車行的地址,并在車上貼了一張道歉的紙條,上面寫著不好意思,日后會登門道歉”,張某說,自己找不到合適的解釋方式,就采取了郵寄的方式。
結果因查錯地址,該車郵寄到同一條街上的捷安特自行車專賣店。
“我的車子也值15000多呢!”張某自覺委屈。但檢方稱,經車行檢測,張某的車子有裂紋,根本不值錢。
2014年10月24日,張某被警方抓獲。據檢方稱,張某被抓時還曾跳車,導致腿骨折,之后,張某被監視居住。2015年1月,警方在捷安特自行車行找到涉案自行車,經鑒定涉案自行車市場價格為13800元。之后,張某母親與京典車行賈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賈某14000元,張某被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拒絕認罪 法庭休庭
“因為被告人拒絕認罪悔罪,現在休庭”,本案審理法官說。
根據檢方掌握的證據,事發當晚的街道并未發生交通事故,“關鍵是張某的母親和女朋友都向警方證實,張某的手傷是舊傷,根據當晚的監控錄像,張某的所謂‘受傷’的左手戴著手套”,辦案檢察官說。
庭上法官詢問張某,他去看病的醫院是什么樣、醫治的情形,以及造成事故的貨車司機電話等,張某都說不清。
“你的母親已經把錢歸還給了車行,但是,你現在不認罪,對你量刑是不利的,請你考慮清楚”,休庭后,法官告誡被告人張某。
案外分析
退贓屬酌定減輕處罰情節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屬于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刑法針對犯罪中止更進一步規定,“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寄回自行車的行為是否構成上述情況呢?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北京立圣律師事務所付鵬博律師。
“張某寄回自行車的行為既不屬于犯罪未遂,也不屬于犯罪中止”,付律師說,“張某的盜竊行為屬于犯罪既遂,即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寄回自行車的情節屬于退贓。”
付律師說,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屬于犯罪未遂,“很明顯,張某的犯罪目的已經得逞。”
刑法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就此來看,張某既沒有自動放棄犯罪,更沒有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對于盜竊罪,犯罪結果是指使財物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張某的行為已然產生這種結果”,付律師說。
“需要注意的是,退贓不是法定,而是酌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它是被告人犯罪后的一種悔罪態度”,付律師說。
被告人張某在自行車店修理自己的自行車時,以舊換新,騎走一輛價值13800元的自行車,在被公安機關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