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與何某曾是戀愛關系。2014年1月份,雙方分手后,余某曾多次糾纏前女友何某。2015年1月的一天清晨,余某得知何某家里無人,遂攜帶一瓶甲胺磷農藥潛入何某所租住的屋內。他在屋內順手牽羊盜取了現金3300元,然后來到廚房,發現有裝米酒的瓶子和花生油罐子,將上述農藥分別倒入了裝有米酒的塑料瓶和裝有花生油的油罐里,企圖毒害何某夫婦。
事后,何某的家人因發現花生油中有農藥味沒有食用,余某的險惡用心也未得逞。經司法鑒定,上述花生油及米酒均檢出乙酰甲胺磷成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余某無視國家法律,盜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物,數額較大,又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未遂,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鑒于被告人余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犯故意殺人罪屬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犯有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再見亦是朋友并不是所有情侶分手后都能做到。恩平一男子余某,得知前女友何某另組家庭頓生報復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