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成十級傷殘 責任無法認定
2014年12月11日,滴滴專車司機羅先生駕駛一輛小轎車由東向西行至朝陽區機場輔路東營路口時,與一輛由北向南方向駛來的電動自行車相撞。
當時坐在電動車后的茍先生倒地受傷。經診斷,其為左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韌帶等多處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由于事發路口不能調取監控,交管部門無法確定事故責任,只好建議雙方到法院訴訟。于是,受傷男子茍先生將羅先生、車輛所屬的租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2萬余元。
9月本案第一次開庭時,經羅先生申請,法庭追加了他所屬的勞務派遣公司冠華英才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據勞務公司方面講,他們算是羅先生的實際用人單位,“滴滴”所屬的北京通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實際用工單位。
本案在昨天正式進入法庭審理階段。
五被告一致認為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昨天,除了專車司機小羅,滴滴公司(北京通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車輛的租車公司、保險公司以及為“滴滴”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冠華英才公司,也到庭參加訴訟。
五被告一致認為,原告搭乘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當時的駕駛人小劉是原告的親戚,17歲,未成年,44歲的原告作為成年人,乘坐這樣的車輛,放任危險的發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冠華英才公司代理人稱,原告所駕駛的車輛沒有牌照,駕駛人員17歲,也沒有取得法定的F本駕駛執照,至少承擔60%的責任。
法院未當庭作出判決。
- 追問
滴滴公司是否要擔責?
租車公司認為,自己雖為肇事車輛所有人,但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在租賃期間已喪失對涉案車輛的直接控制,故應由享有直接控制力的承租方擔責。另外公司與滴滴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補充條款有約定,應由承租方即滴滴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滴滴公司表示,他們沒有發現與冠華英才公司簽署過勞務派遣協議,只有滴滴信息平臺服務協議,協議中看不出羅先生跟滴滴之間有什么關系。因此滴滴公司與此案沒關系。
滴滴公司強調,通達公司在整個法律關系當中,僅提供網絡信息服務,并不提供具體的出租、駕駛服務,因此,在本案中,通達公司不是第一層面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此,冠華英才公司代理人稱,滴滴平臺每形成一筆交易,通達公司會扣取1元的風險資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發生后的風險理賠,而這個資金池掌握在通達公司手里。滴滴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冠華英才指出在合作之初,應滴滴公司的要求派遣公司必須要利用自身的資質,開具第三方支付平臺,叫財付通,該平臺的后臺密碼及運作,由滴滴打車公司來操作,所有通過滴滴打車軟件進入該系統的款項,都由滴滴公司信息平臺收取,冠華公司僅收取2.8%的開具發票的費用,也就是服務費,所以在該案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賠償的過程中,滴滴公司應當承擔絕大多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