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于昨日上午在位于咸陽市的陜西省關中監獄開庭重新審理。因原被告雙方就事故責任劃分存在較大異議,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安康中院發回重審
2008年7月的一天,陳安麗突然渾身抽搐暈倒在家中,后被湖北省十堰市一醫院確診為癲癇病。2012年5月初,陳安麗母親明邦珍通過廣告來到 安康市安寧醫院下屬的安康門診部癲癇科,先后花3萬元購買了該科室主任王杰自制的粉末狀藥物,并在此后的7個月讓女兒堅持服用。
2013年2月11日,陳安麗突然臉色發白,渾身發熱,送醫后被確診為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肝腎功能損害。2013年3月28日,明邦珍將王杰所開的藥物送檢,后被鑒定為假藥。隨后明邦珍報警,王杰也被查明為無證行醫。2013年10月,陳安麗死亡。
2014年10月28日,明邦珍將安寧醫院及該院所屬公司安寧康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安寧康泰公司)訴至漢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110余萬元。
今年5月,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安寧康泰公司賠償明邦珍及丈夫經濟損失90.9萬元。安寧康泰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20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原告: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死亡由多方面因素造成
昨日上午的庭審中,原告明邦珍提出,違法承包人王杰以被告醫院的名義對外接診、開展醫療行為,由醫院進行收費,患者和醫院建立了醫患關系,發生 糾紛應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我們是在醫院看的病,病歷、收款收據都是醫院出具的,醫院和癲癇科室之間的承包關系,我們是不知情的,也和我們沒關系。孩子吃了醫院開的藥后出的事,所以我們認為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明邦珍說,他們手里的三份鑒定書都顯示,女兒的死和長期服用王杰所開的不準確劑量的多種中西 藥有因果關系。
被告方認為,陳安麗死亡為多因一果侵權法律關系,導致陳安麗死亡的有兩種疾病,分別是重度貧血和融合性小葉肺炎。而致陳安麗貧血的因素有三個: 一是陳安麗自身原因;二是原告對陳安麗病情疏忽,延誤治療;三是王杰自制藥物的關系。庭審中,被告方一再表示,制售假藥是王杰的個人行為,與院方無關。
被告方律師表示,陳安麗死亡既有其自身原因,也有第三人的原因;有王杰故意犯罪行為,也有死者父母、被告的過失原因。上述原因間接導致陳安麗死 亡,因此,他主張應由上述責任人在各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被告方律師認為,三份鑒定結果不能說明王杰自制的藥物是陳安麗死亡唯一原因,因此,提 出了重新做司法鑒定的請求。
昨日上午,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原被告雙方就事故責任的劃分存在較大異議。主審法官宣布休庭,該案并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