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穿山甲成為熱門詞匯。除了購買穿山甲食用,獵捕、殺害、運輸、出售穿山甲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近期,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就起訴了這樣一宗案件。
從廣西販運25只活穿山甲
去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大”致電鄧某,讓其幫忙從廣西運穿山甲到深圳,并承諾給其600元作為報酬。
當晚,“吳二”受“胡大”指派聯系鄧某,兩人駕駛一輛無號牌裝有穿山甲的小車從北海出發,中途將事先準備好的車牌懸掛在車上后,開車到達深圳并完成交易。7月15日凌晨,鄧某與“吳二”又駕車從廣西往廣州、深圳送貨。兩人按照“胡大”發來的信息聯系廣州客戶并由“吳二”交貨后,駕車到達深圳準備向深圳買家交貨時,遇到交警查車,二人下車逃跑,鄧某被交警當場抓獲,現場查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活體25只及作案工具若干。
近日,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鄧某涉嫌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我國《刑法》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野生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行為的規定,這名男子可能會面臨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買和吃都違法要擔刑責
據記者了解,不僅販賣穿山甲要判刑,購買者也要被懲罰。廣大吃貨不要為了滿足自己一時的口福,而讓自己身陷囹圄。
深圳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為食用、自用而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的行為,也構成刑法上的“收購”行為,也可能被判處刑罰。
而且,對于去飯店吃現成的野生穿山甲等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也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