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水療生意慘淡,三原男子張某想到組織賣淫。11月16日,三原縣法院審結此案,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690萬元。
2015年4月,張某租賃某公司SPA水療中心從事水療等項目。因生意不好,他在2015年七八月份招聘曾某(在逃)作為店長,決定在該水療中心組織婦女賣淫以增加收入,并由曾某具體負責。
2015年9月份起,該水療中心便開始以“保健”名義從事組織婦女賣淫活動。2016年8月,三原縣公安局在該中心檢查時,現場抓獲賣淫和嫖娼男女共三對,查扣營業款8537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張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三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為扭轉其水療中心生意,從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組織賣淫次數為8173次,非法獲利3429590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其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