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襄陽12月25日電 (鄭奇)收受他人賄賂,導致重罪輕判。湖北襄陽市襄城區法院一審近日作出判決:原樊城區法院法官馬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被告人馬某,原樊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曾任該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馬某被捕后,上級機關分別指定襄城檢察院、襄城法院管轄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7月15日晚,陳某受他人之邀在樊城區某飯店吃飯,席間王某因敬酒與陳某發生爭執,陳某持仿六四式手槍先朝地面開一槍,見未能震懾他人,又朝王某腹部開一槍,隨后離開現場。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8年10月下旬,陳某被抓獲后,樊城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請逮捕。但在該案進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后,時任樊城檢察院起訴科內勤的夏某受他人請托,通過賄賂被告人馬某及多名司法人員,致使樊城法院最終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從而導致重罪輕判。
2012年,陳某刑滿釋放后,又糾集多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危害社會。2018年,襄陽市公安局指定老河口市公安局對陳某等人立案偵查。2018年12月25日,襄陽市檢察院認為樊城法院原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錯誤、審判人員收受賄賂,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陳某刑事責任,決定向襄陽中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已再審該案。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馬某被監察機關留置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向監察機關退繳贓款5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12月23日,襄城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馬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扣押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