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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殺人犯違法保外就醫7年 5名獄醫獲刑

來源:澎湃新聞編輯:保存2020-09-07 08: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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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聞首席記者譚君

  因犯故意殺人罪本應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的王某,卻在獄外活動長達7年時間,旅游、工作、結婚、生子,樣樣都沒有落下。王某逍遙法外的原因,與新華社《半月談》9月3日曝光的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紙面服刑”15年相似,都通過了“保外就醫”這一方式。

  8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審裁定書顯示,5名獄醫不同程度參與了對王某6次保外就醫、1次暫予監外執行的病情鑒定造假,使未達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僅“紙面服刑”。

  這5名獄醫包括:內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監獄副監獄長、兼任監獄局第一醫院副院長王全仁,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內科主任高春桃,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預防保健科原主任張滿,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原醫師李齊放,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急診科主任醫師陳華。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張滿、李齊放、陳華,在對罪犯王某、鄒某、莊某保外就醫病情鑒定過程中,嚴重違反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決定保外就醫或延續保外就醫。5人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個月不等。

  “神奇的病危”:殺人犯的7次保外就醫、監外執行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呼和浩特中院判處死緩,2006年4月1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2008年6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裁定對其減為無期徒刑。2011年3月11日,高院裁定對其減為有期徒刑15年。

  據判決顯示,2011年4月1日至4月29日,王某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級,在監獄局醫院住院治療。因王某病情嚴重,需做心臟支架手術,2011年4月29日經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批準保外就醫(急保)6個月。

  此后,王某6次獲得保外就醫和1次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在監獄外的時間長達7年。在此期間,王某得以外出旅游、工作、結婚生子。

  保外就醫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的一種監外執行措施。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等情況下,可準予保外就醫。

  同時,保外就醫需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比如,要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指定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等等。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裁判文書發現,王某獲得多次取保的關鍵文件,系獄醫在對其病情、治療情況進行考察后,呈交的《呈請罪犯保外就醫病情危重報告》。“病危診斷”成為王某“通關”,最終獲得保外就醫的重要證明。

  在王某共計7次保外就醫和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均存在獄醫瀆職行為。

  比如,王某第三次續保中,獄醫張滿在2012年10月31日的考察基礎上撰寫續保門診病歷,但時隔兩個多月后,張滿仍依據此續保門診病歷出具了相同診斷,且填加了“該病犯病情較重,多次住院,病情未見好轉,繼續積極治療”內容的《呈請罪犯保外就醫病情危重報告書》。張滿、李齊放等人在該報告書中簽名,王全仁在該報告書上簽署“病情屬實”。然而,同期王某并未在醫院住院治療。上次瀆職行為,致王某于2013年2月4日獲續保6個月。

  在王某第四次續保過程中,2013年5月7日,王某經住院的醫院診斷認為病情明顯改善,并于當日出院的情況下,獄醫張滿沿用一個多月前的病情鑒定情況出具《呈請罪犯保外就醫病情危重報告書》,并添加“病情危重,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內容。2013年9月17日,王某獲得第四次續保6個月。

  在保外就醫過程中,除了瀆職,還有貪腐行為。

  在王某第五次保外就醫過程中,王某的家人王某某為了結識王全仁,保證王某能順利辦理保外就醫,通過時任呼和浩特第三監獄副監獄長楊某宴請王全仁,飯后將事先準備好的50000元人民幣現金放在裝酒盒底部,連同剩余的兩瓶茅臺酒送給王全仁帶走,后王全仁發現錢款后退還給王某某。時隔不久,王全仁為了幫助自己女兒完成銀行攬儲任務找王某某幫忙,王某某在王全仁女兒工作的中國銀行呼和浩特市大學東路支行購買了20萬元國債,作為王全仁女兒攬儲任務。約在同年中秋節前,王某某將一箱茅臺酒送到王全仁女兒處,做為節日禮物讓其轉交王全仁。

  此后,王某在第六次保外就醫審查中,其未在任何一家醫院住院治療,獄醫仍然出具了病危報告書。在第七次的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2015年3月19日,作為王某的主治醫師高春桃,在沒有進行任何考察的情況下出具病危報告,得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隨時有猝死可能,告病危”的結論,在監獄管理局法制處認為3月19日監獄局醫院出具的《呈請罪犯病情危重報告書》間隔時間太長,不能使用時,4月29日高春桃再次出具診斷相同、但依據有所變動的《呈請罪犯病情危重報告書》,王全仁簽署“病情屬實”。2015年4月30日,監獄管理局決定對王某暫予監外執行。

  案發后,據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王某病情咨詢醫學專家意見的復函及專家意見,證實王某在2011年10月至2015年期間,未達到病情危重(隨時有生命危險)程度。

  王某則承認,其存在病歷造假行為。

  罪犯姐姐的宴請:診斷“隨時有生命危險”,罪犯卻出院在家休養

  除王某違法保外就醫案,王全仁等人還涉及罪犯鄒某、莊某的違法保外就醫案。

  罪犯鄒某因犯信用證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北京高院判處無期徒刑,當年10月28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2012年4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14年1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減刑一年六個月。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鄒某自2013年5月獲準保外就醫3個月后,至2014年11月,又獲準連續三次續保,每次6個月。每一次續保考察病情期間,考察人員都接受了鄒某姐姐的宴請。“患者目前病情危重,已告病危通知”、“隨時有生命危險”等意見隨后被張滿、高春桃等人寫上《呈請罪犯病情危重報告書》,王全仁則在報告書上簽上“病情屬實”。

  比如,2014年2月13日,第二次續保過程中,張滿依照自己撰寫的門診病歷出具診斷相同、且填加了“病犯目前病情危重,隨時有生命危險”意見的《呈請罪犯病危報告書》,而此時罪犯鄒某已經出院在家休養。

  案發后,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對鄒某病情咨詢醫學專家意見的復函及專家意見,證實鄒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心血管所致死亡風險偏低,糖尿病無導致短期內出現危及生命危險的急性并發癥。對鄒某進行診療的通遼市醫院醫生杜某則稱,其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病危通知是受到監獄考察組人員的影響出具的。

  涉案的另一名罪犯莊某,因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判處死緩,2007年1月6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監獄服刑,后三次減刑。

  自2013年2月到2014年8月,莊某三次因“病危、隨時有生命危險”的保外就醫,一次6個月、兩次1年,而經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莊某病情咨詢醫學專家意見的復函及專家意見,認為2012年至2015年期間,莊某所患疾病沒有達到危及生命的程度。

  多名證人證實,王全仁接受過莊某親屬的宴請,并收受財物。

  獄醫獲刑:罪犯旅游工作結婚生子,影響特別惡劣

  據裁判文書顯示,王全仁等5獄醫瀆職案案發后,2019年6月,該5人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奈曼旗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職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張滿、李齊放、陳華犯濫用職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奈曼旗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莊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鄒某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三名重刑罪犯,在執行剩余刑期長于七年的情形下,只有急保即具有生命危險的罪犯才可保外就醫,然而,王某保外就醫七年之久,其余兩名罪名保外就醫一年之余,王某在保外就醫期間外出旅游、工作、結婚生子,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破壞了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王全仁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監獄局醫院分管醫療、保外就醫病情鑒定工作的副院長期間,接受罪犯親屬宴請及財物,徇私舞弊,違反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張滿、李齊放、陳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嚴重違反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權限和程序及有關規章制度,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且高春桃、張滿在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過程中接受罪犯親屬宴請,徇私舞弊,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

  2020年4月1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高春桃、張滿、李齊放、陳華犯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三個月、三年。

  宣判后,高某、張某、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對于上訴人要求從輕判決的請求,二審法院沒有采納。2020年7月17日,通遼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監獄系統整風:政委降級、監獄管理局兩廳官落馬

  以獲準保外就醫的方式進行“紙面服刑”,程序并不簡單,需要疏通的環節不少。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內蒙古監獄系統落馬的領導干部中,有人因罪犯保外就醫問題而被追責。

  2019年12月29日,內蒙古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原副書記、政委姜和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姜和平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由副廳級降為三級主任科員;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據官方通報顯示,姜和平被查處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三名罪犯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

  事發監獄也在開展整風及警示教育。

  據內蒙古司法廳官網2020年8月26日《呼和浩特第一監獄開展以案促改專項警示教育》的文章顯示,2020年8月24日上午,呼和浩特第一監獄以王韻虹案件開展“以案促改專項警示教育”,這是監獄第三次專門以王韻虹案件開展的警示教育。

  會議指出,王韻虹案件既反映了監獄個別領導干部和民警職工政治站位不高、理想信念喪失、法律意識淡薄、與罪犯拉拉扯扯、關系不清,違規收受家屬禮金,接受家屬宴請,違規為罪犯傳遞違禁物品的丑惡現象,也反映出過去監獄在制度執行、嚴格管理、執紀監督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特別是本案中涉及的監獄警察和相關工作人員,觸碰法律底線,喪失職業操守,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甚至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膽大妄為,導致王韻虹違規減刑、非法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呼和浩特第一監獄還有4名民警因王韻虹案件受到黨政紀處分,3名民警受到戒勉談話。

  就在2020年6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同時發布兩條消息: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局長徐宏光,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連天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澎湃新聞梳理公開信息發現,連天俊是徐宏光的老下屬,兩人均已退休,徐宏光退休才3個月,連天俊已退休3年多。

  公開資料顯示,徐宏光于2011年4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2015年11月兼任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2016年5月明確為正廳級,今年3月退休。

  連天俊長期任職于監獄系統,2015年2月,任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副巡視員,2016年12月退休。

  反思現狀: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為何屢禁不止

  澎湃新聞發現,司法機關嚴查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近年來,進行過多次。

  早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開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專項檢查活動,清理和糾正近年來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查處一批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進一步維護法律的公正實施。

  2014年6月24日,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如林在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座談會上強調,要堅決查處“提錢出獄”、違法辦理保外就醫等問題,并對檢察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作出部署。

  事實上,2014年2月25日在監獄系統開展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活動中,罪犯王某已被依法收監,直至2014年7月10日在監獄局醫院住院治療。但隨后,王某仍然獲準保外就醫。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發表文章稱,長期以來,監獄因其封閉及信息不暢等導致監督匱缺、權力不受約束。當前監獄刑罰執行腐敗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獄務信息不夠公開。一直以來,監獄處于與社會相對隔絕的微環境,也正因為這個特定的環境,讓公眾較少關心和監督。

  近年來,監獄管理局長(書記)頻落馬,其關鍵原因在于權力不受約束。2015年6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政委鐘世范被立案偵查。2011年,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局長劉萬清,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被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原局長田豐因受賄被判7年。這些省級監獄管理局局長(書記)的落馬,無不戳中監獄管理的痛點:權力過于集中且不受約束,領導打個招呼便能違規辦理保外就醫,一個暗示便能違規減刑。

  上述文章指出,從一些案件暴露出的情況來看,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對監獄執法行使監督權的駐監檢察室,受理案件多是“坐在家里等人家上門報案”,以往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也主要是“看材料”、“審核材料”、“對材料作出裁定”。有學者指出,目前一些地方減刑的權力存在被監獄管理部門濫用等問題。某省一駐監檢察官也表示,一些地方駐監檢察室人員對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對象大多不熟悉,主要是看材料、聽監獄工作人員讀材料,很難識別其中水分。

  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為何屢禁不止?相關問題也引起了中央政法部門的高度重視。

  2020年7月8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啟動,要在政法系統開展教育整頓,來一場刮骨療毒式的自我革命,確保政法隊伍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此次試點工作劍指六項頑瘴痼疾,其中之一便是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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