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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散步時被復印紙砸中身亡 嫌疑人未滿16周歲不負刑責

來源:中新網編輯:保存2022-07-04 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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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散步被一包A3復印紙砸中身亡

  嫌疑人未滿16周歲不負刑責,此事已轉民事訴訟

  家住青島市的67歲老人韓英(化名)晚飯后散步至一處寫字樓時,一包A3復印紙突然從天而降,韓英被砸中不幸身亡。事發之后,青島警方迅速展開調查,僅用數小時就找到了實施高空拋物的犯罪嫌疑人,一名未成年人。

  飯后散步遇高空拋物

  老人經搶救無效身亡

  “現在我們這個幸福的家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年邁的父親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時好時壞。”說起母親的突然離世,42歲的朱亮(化名)話語中透著悲傷。

  朱亮說,母親生前幾乎每天吃完晚飯都會找好友一同散步,5月31日這天亦是如此。當晚,韓英從家中離開,當她步行至青島市市南區一處寫字樓時,一包A3復印紙從天而降,擊中了韓英的頭部,韓英隨后倒在血泊之中。事發之后,現場市民迅速撥打了120和110。

  “父母在青島居住了20多年,我和妻子、孩子生活在北京。”朱亮說。

  在發生突發狀況后,有市民認出了倒在血泊中的韓英,立刻趕到韓英家中報信。

  “當時父親正在吃飯,在父親被人攙扶著趕到事發地點時,母親已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現場只剩下一片血跡。”朱亮說,因為事發突然,崩潰的父親出門時手機都忘了拿,是小區物業人員跑回家里把手機拿過來的。

  當晚,他接到了父親的電話,電話中父親告訴了他,母親經搶救無效身亡的消息。在得到消息的那一刻,遠在北京的他整個人都蒙了。

  實施高空拋物的

  是一名未成年人

  朱亮回到青島后,立即趕到當地公安局。從民警口中,朱亮得知母親屬于高空拋物致死,擊中母親頭部的A3復印紙足有8斤重。

  “裝有A3復印紙的包裝已經打開使用了,里面大概剩了400張A3復印紙。”朱亮告訴記者,事發后當地警方連夜展開了調查,并于6月1日找到了實施高空拋物的犯罪嫌疑人。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實施高空拋物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警方在一所學校找到了那名學生。之后,當著監護人和學校老師的面對他進行了詢問。”朱亮表示,案發當晚,那名學生在寫字樓28層的某培訓機構自習。當時他臨時起意,先從28層衛生間扔下一卷衛生紙,然后,再次從同一位置向樓下拋出一包A3復印紙。正是第二次扔下的這包A3復印紙奪走了朱亮母親的生命。

  “6月9日,警方告知我,由于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無法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立案。但針對案發時的一些細節,比如,該未成年人在實施高空拋物時有沒有受到他人教唆等,6月10日,我們提出了刑事復議。”朱亮說,事發至今,他與這名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從未見過面,而對方也從未進行過道歉,只是通過警方轉達了支付3萬元喪葬費的意愿。不過,對于這3萬元喪葬費,朱亮和家人沒有接受。

  根據朱亮的一份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內容顯示:“2022年5月31日提出控告的韓某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我局經審查認為,因犯罪嫌疑人未滿16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針對這件事,警方一直很重視,也在全力展開進一步調查。刑事復議的結果很快就會出具了,在拿到結果后,我們就著手準備提起民事訴訟。”朱亮說。

  一直未得到當事人道歉

  家屬希望悲劇不再發生

  近日,記者來到事發的培訓機構,教室里空無一人,門口電源插排上插著手機充電器,旁邊的打印機亮著電源燈。

  在隔開的幾間教室里,擺放著桌椅板凳、黑板、書本等一些教學用具,其中一間教室的白板上還留著書寫的化學知識內容。

  隨后,記者來到衛生間,發現這里擺放著兩箱“A3多功能復印紙”、兩包衛生紙、一把雨傘和一些雜物。洗手間的洗手池旁一米遠處是兩扇窗戶,室內一側架設了鐵網,但是其中一扇窗戶的中間部分留有一個寬約10厘米、長約30厘米的空當,記者嘗試后發現,手可以自由伸出窗外。

  “這個培訓機構是否還在運營我不太清楚,高空拋物的事我也不知道。”附近一家公司工作人員說。在寫字樓一樓,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事發當晚他已下班,第二天聽說出了事,但具體是什么事不太清楚。

  隨后,記者嘗試聯系涉事未成年人的家屬,但未能與對方取得聯系。

  針對朱亮母親的遭遇,記者從警方獲悉,由于犯罪嫌疑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不予刑事立案,現在此事已轉為民事訴訟。

  由于當事人一直沒有道歉,這讓朱亮比較憤怒。作為受害者家屬,他也希望發生在自己家庭的悲劇能引起社會對高空拋物的重視。

  實際上,因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而導致的流血事件已屢見不鮮,為了有效遏制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行為,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而對于高空墜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等。

  記者 張國桐 李自強 荊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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