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原告主張:《食品安全法》第97條明確,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他提出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價款損失5500元,并按價款10倍賠償。
被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告知假買假,此前多次發起10倍索賠訴訟,理由多為“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缺失”。
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雙方圍繞買賣合同是否成立、涉案產品的定性、原告是否具備消費者主體資格、其主張能否成立等焦點問題反復舉證、質證并展開激烈交鋒。
經過長達兩小時的審理,法庭評述意見出爐。法庭認為,原告購買涉案產品時,中文標簽缺失的瑕疵,不足以對他人造成誤導。原告也無法就被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進行有效舉證,因此相關訴請缺乏充分依據。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法院當庭作出并宣告一審判決結果。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遞交上訴狀。
目前,南寧相關的經營者已就進口水果未貼中文標簽的行為進行了整改,以充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總臺記者 廖汨 廣西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