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成表示,狗主人在明知飼養的是烈性犬,極具危險性的情況下,卻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危險發生,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本案特殊性在于,事發地屬于公共場所,狗主人也可能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周兆成認為,小區內飼養、出現烈性犬,物業應及時報告公安、及時驅趕。由于物業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也應承擔法律責任。周兆成稱,下一步將在收集完證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究狗主人以及小區物業的侵權責任。
專家:如果女童受傷程度達到重傷以上
傷人犬只主人或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飼養的犬只傷人,主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如果是流浪犬傷人,又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對此,中國慈善聯合會法律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法碩學院兼職教授張凌霄分析,如果女童受傷程度達到重傷以上,唐某除了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外,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從刑事角度出發,如果狗主人對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基于飼養條件、飼養環境等情況,烈性犬咬傷咬死多人的,還有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禁養和非禁養犬只傷人
飼養人分別承擔什么責任?
據了解,羅威納犬已被山西太原、遼寧沈陽、黑龍江哈爾濱等多座城市列為禁養犬。雖然《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中規定的22種禁養烈性、大型犬只種類并不包括羅威納犬,但是唐某仍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張凌霄表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非禁止飼養的犬類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流浪狗傷人、路人逗狗被咬傷
分別誰來擔責?
女童被咬傷送醫后,其母親介紹,小區物業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如果傷人的犬只是流浪犬,在找不到犬只主人的情況下,誰對犬只傷人事件承擔責任?誰有義務防止此類悲劇的發生呢?張凌霄表示,應分情況分析:
如果是被遺棄的流浪狗,但可以找到原主人,應當由原主人承擔責任;
如果有固定喂養流浪狗的人士,使流浪狗在特定區域活動,喂養者應視為流浪狗的管理者,由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流浪狗是在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共區域咬人,例如小區、飯店、醫院等,公共區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要求其承擔一定侵權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所長劉雙慶舉例說明,物業如果在接到居民投訴之后,仍然沒有作為,沒有消除安全隱患,酌情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此前曾發生有人撫摸、逗弄路邊狗被咬的情況,這種情況又該誰來擔責?張凌霄說,法院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在狗主人和被咬者之間劃分責任。“如果被咬傷者故意逗狗造成損傷,那么被咬者對損傷具有一定過錯,自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并非禁養的烈性犬,那么狗主人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如果是烈性犬,那么狗主人仍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遛狗不牽繩屬違法行為
相關部門及負責人都應采取措施
劉雙慶強調,遛狗不牽繩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遛狗不牽繩的情況,公眾可以先拍攝視頻取證,之后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2345市民熱線反映。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進行處罰。其實可以對遛狗不拴繩子的行為進行法律的懲處,以達到約束和引導的目的。”
如何盡量減少犬只傷人事件的發生?中國慈善聯合會法律顧問張凌霄建議,除了加大宣傳力度,公共區域負責人、城管部門及犬只主人自身都要采取措施,履行法定義務:
公共區域管理者應對違規養犬的行為及時規勸和舉報;
城管部門應加強對違規養犬行為的監管力度,按照法律法規對違規養犬行為進行適當的懲罰,規范和優化對流浪狗的安置方式;
寵物主人應自覺樹立文明飼養的意識,愛犬是權利,文明養犬是義務。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ID:cctvnewscenter)綜合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