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李女士來到曲周縣工商局投訴:稱其兩個月前參加某營業廳交費贈電動車、手機、話費活動,電動車、手機已贈送,話費直至現在也沒有贈送,已經咨詢了三四次,營業廳就是不給辦理,無奈之下,只好投訴到工商局,要求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就在執法人員開展調查時,消費者賈女士和孔女士也先后來到工商局進行投訴,情況與李女士基本一樣。于是,執法人員進行了合并處理,迅速與該營業廳取得聯系,在確定情況屬實后,反復與經營者進行溝通,向其講解經營者應當依法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以及新《消法》第十六條有關“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規定。經過耐心講解,營業廳終于認知到自己的錯誤,按照簽署的協議分別返還李女士和賈女士話費1500余元,返還孔女士話費800元并退還現金600元。
看著令自己煩惱了兩個多月、失而復得的話費,消費者連連稱謝,對工商執法人員如此盡心的調解表示非常滿意。(花向英 劉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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