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邯鄲市警方獲悉,3月1日上午9時左右,邯鄲縣公安局兼莊派出所民警巡邏至聯紡路與滏東大街交叉口東側盛海藍郡商務區時,發現4名男子正在燃放煙花爆竹,遂立即上前制止,并將對方全部帶回派出所進一步了解情況。
經審訊,丁某某、程某、陳某某、沈某某4人為慶祝公司開業,購買了煙花爆竹進行燃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警方依法對丁某某行政拘留15日,對程某、陳某某、沈某某行政拘留10日。目前,4人已被送至邯鄲縣拘留所執行拘留。
據了解,去年12月6日夜間,邯鄲市聯紡路東段一家飯店門前,4名男子聚餐后燃放煙花爆竹,警方根據群眾舉報當場將4人抓獲,并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按照《邯鄲市2016年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方案》規定,在主城區范圍內,除春節期間(2016年2月7日<除夕>、2月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正月初五>、2月22日<正月十五>7時至22時)可以適當燃放部分品種的煙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