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
在邯山區人民法院庭審現場,記者旁聽了被告人段某某等7人處置有毒物質污染環境一案。據了解,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段某某將收購來的廢舊鉛酸電瓶2345余噸,銷售給被告人黃某某、趙某某經營的鑄造工廠。黃某某、趙某某在沒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將廢舊鉛酸電瓶交給工人拆解、煉鉛,并將拆解下來的廢舊鉛酸電瓶殼、電瓶蓋、煉制的成品鉛錠以及在煉鉛過程中產生的煙道灰、廢渣等向外銷售。
2016年春節后,被告人段某某介紹被告人郭某某、陸某某與被告人梁某某認識后,梁某某在明知郭、陸二人沒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將其養牛場內的工廠和一套拆解煉鉛設備租賃給郭、陸二人。郭某某、陸某某將從段某某處購進的814噸和從別處購進的155余噸廢舊鉛酸電瓶,交給工人拆解、煉鉛。被告人徐某某負責粉碎拆解下來的廢舊鉛酸電瓶殼,郭某某、陸某某將粉碎后的廢舊鉛酸電瓶殼、電瓶蓋、煉制的成品鉛錠以及在煉鉛過程中產生的煙道灰、廢渣等向外銷售。
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趙某某、郭某某、陸某某、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段某某、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拆解廢舊鉛酸電瓶用于煉鉛的情況下,或向他人提供廢舊鉛酸電瓶,或為他人提供場地,為他人經營提供幫助,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明知廢水為有毒物質,仍利用滲坑進行排放
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王建民還向記者介紹了其它案件的情況。如大名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馬某某、吳某某、張某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一案,2016年9月至10月,馬某某、吳某某無任何資質,在一村南經營鍍鋅加工廠,張某某擔任技術人員。該廠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至滲坑內,經監測廢水含總鋅結果值1#為109mg/L、2#為120mg/L,總鉻的結果值1#為2.47mg/L、2#為2.9mg/L等。大名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明知企業生產的廢水為有毒物質,仍利用滲坑進行排放,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和認罪從輕處罰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彰顯邯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決心和力度
王建民介紹,全市兩級法院在審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時,堅持以庭審為中心,嚴格證據裁判規則,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從重、從快、從嚴判處了一批污染環境犯罪分子,彰顯了我市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決心和力度,震懾了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環境案件,分別由邯山區、復興區、峰峰礦區、大名縣、廣平縣進行審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其余3起案件為通過私設的暗管、滲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