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凌晨04點17分,邯鄲市交巡警支隊叢臺三大隊民警在聯紡路與幸福街展開酒駕治理。一輛車牌號為冀D7***H黑色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駛入距離檢查點20米處突然放慢車速調轉方向,民警察覺有異,立即上前攔下進行盤查。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進一步檢測顯示,該駕駛人酒精含量為35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民警詢問得知,馬某某(男 130406198*******34)叢臺區*里鋪人。7月6日傍晚與朋友聚餐時喝了幾瓶啤酒,隨后需送朋友回家,自以為離家近,也是凌晨,就心存僥幸駕車,行駛至幸福街時被執勤民警查個正著。
經核實,駕駛員在2020年6月22號剛領證,不到半個月就被查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可見其對交通法規意識淡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第1種行為、第110條第1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4條第3項、第105條規定,執勤民警對裴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處于1000元罰款,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的處罰,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第七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邯鄲交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