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2020年第七批11起典型違法案件,發揮典型違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有效維護住房城鄉建設秩序。此次通報的11起典型違法案件分別是↓↓↓
1.張家口中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公司在張家口市建設的水岸云錦2#、3#住宅樓及3#、4#、5#配套樓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7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依據《建筑法》第6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第57條的規定,張家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622504.37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閆麗芳作出罰款31125.22元的行政處罰。
2.張家口市興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公司在張家口市建設的西山產業集聚區后勤保障基地H區二期住宅小區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7條的規定。依據《建筑法》第6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7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張家口市萬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2284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的規定,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源源作出罰款3228元的行政處罰。
3.唐山市路北區鵠博幼兒園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公司在唐山市建設的鵠博幼兒園有限公司內裝修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7條的規定。依據《建筑法》第6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7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的規定,鑒于法定從重情節,對劉來丹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作為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
4.滄州市華興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案
該企業在滄州市建設的華興太陽城二期3#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其行為違反了《消防法》第12條的規定。依據《消防法》第58條的規定,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5.武漢市金方園勞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該企業在遷西縣建設的德譽華苑三期項目,施工現場未采取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9條的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5條的規定,遷西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6.威縣順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該企業所屬運輸車輛進出廠區未經過沖洗平臺,砂石輸送帶密閉不嚴,未采取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7.邯鄲市眾合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案
2018年度全省建筑企業及相關企業、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核查發現,該企業存在12項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文件、機械設備操作規程及文件等制度;安全投入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及文件,本年度安全計劃、臺賬、清單、發票、防護用具、防護服裝合格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文件;“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材料;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合格證明;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危大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及應急預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15條等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3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8條等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的行政處罰。
8.保定市保供電力工程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安全事故案
2019年11月2日,保定市復興路西延建設工程輸電線路改造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土坑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該企業作為施工勞務分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培訓不到位,未嚴格按要求程序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15條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3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14條等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的行政處罰。
9.廊坊市忠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2019年11月26日,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中心南區輸水管道(藝術大道-南水廠)工程發生一起基坑邊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企業作為施工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基坑專項施工方案、未落實安全防護施工措施,未按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15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10條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4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23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32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14條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45日的行政處罰。
10.陳久興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19年11月26日,廊坊市忠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中心南區輸水管道(藝術大道-南水廠)工程發生一起基坑邊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陳久興作為施工單位安全科科長,負責廊坊市忠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已違反《安全生產法》第22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19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3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15〕206號)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作出暫扣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9個月的行政處罰。
11.梁慶元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19年11月26日,廊坊市忠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中心南區輸水管道(藝術大道-南水廠)工程發生一起基坑邊坡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梁慶元作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未及時制止現場施工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18條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作出停止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