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雖美,卻是個危險的“殺手”
煙花爆竹
是極具危險性的爆炸物品
無論是生產、運輸、存儲
還是銷售和燃放
都要經過許可
如果沒搞清楚這些“規矩”
分分鐘可能受處罰!
但是偏偏有人要以身試法......
在“亮劍2020”打擊整治專項行動中,冀南新區公安分局危爆大隊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力度,保障轄區人民公共安全和財產安全,加大對煙花爆竹非法儲存、銷售、運輸、燃放的打擊力度。2020年8月18日,危爆大隊查處一起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件,行政拘留一人。
8月18日上午,危爆大隊在排查工作中發現,冀南新區辛莊營鄉陳某某在未辦理煙花爆竹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超市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12萬頭。經詢問,陳某某對其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陳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天。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什么罪,達到多少判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私存數量較大的,會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對人身財產能造成較大殺傷力或破壞力的物品。造成人員傷亡的,會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對于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但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
因此,私存煙花爆竹是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本罪處罰。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
(平安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