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書金于1993年11月29日強奸并殺害被害人張某芬、1994年11月21日強奸并殺害被害人劉某某、1995年農歷八月初的一天強奸并殺害被害人張某芳、1995年農歷七月下旬的一天強奸被害人賈某某后殺害未遂。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書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王書金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情節及后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王書金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遂以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對附帶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