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10時01分許,邯鄲交巡警支隊叢臺一大隊事故中隊對1月26日在聯紡路天鴻廣場天橋處發生的交通事故做出了認定。
1月26日20時50分許,叢臺一大隊事故中隊接警稱,在聯紡路與人和街交叉口東側路南,兩輛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事故。
民警抵達現場,看到一輛黑色小型汽車左后門已嚴重變形,旁邊一輛紅色小型汽車側翻在路邊,地上有清晰的劃痕,散落著一堆碎片。
一名大約30歲的女子自稱姓劉,是紅色汽車的駕駛人。劉女士的左手在事故中被劃傷,而黑色駕駛人段女士頭部受傷,已送往醫院。
民警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先后對兩名駕駛人進行抽血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劉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55mg,屬于飲酒駕駛,段女士未飲酒。
民警又通過調查發現,當天劉女士飲酒后駕駛冀D09**5紅色小型汽車沿聯紡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事發路段時,段女士駕駛冀D00**H小型汽車從聯紡路南側亞泰小區出來右轉并入機動車道。由于躲閃不及,劉女士的汽車撞在黑色小型汽車左側后門位置,并導致自身車輛側翻。此次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事故認定,駕駛人劉某的行為違反未文明駕駛、酒后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相關規定;駕駛人段某行為違反車輛未禮讓主路車輛的相關道路交通相關規定。此次事故認定劉某承擔主要責任,段某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道路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給予劉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駕駛證扣記12 分,罰款1000元,暫扣半年的處罰;對段某駕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車輛、行人先行的交通違法行為,給予駕駛證記3分,罰款 1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