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據了解,河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法院和省政府法制辦聯合發布《關于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河北省各級行政機關發生行政訴訟案件后,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9種情形。
這9種情形包括:原告5人以上的群體性案件;本機關就自然資源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案件;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或者房屋征收、補償的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案件;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因撤銷、吊銷行政許可導致企業停產停業或公民喪失生活主要經濟來源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
據悉,我省已將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制定考核評分具體標準,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出庭應訴,對本機關的行政敗訴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導致該機關因同類問題多次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據了解,河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法院和省政府法制辦聯合發布《關于建立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