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1日,因患甲醛中毒性晚期腦癡,58歲的女患者石春玲住進滄州市中心醫院。滄州市運河區檢察院起訴書載明,住院期間,因懷疑自己做針灸時被女醫生楊玉霞扎壞,石春玲于是預謀殺害楊醫生,并購買了用于作案的鉛筆刀。
起訴書載明,當年8月4日6時許,石春玲在醫辦室內假裝與楊醫生說話,突然托起楊醫生的下巴并用鉛筆刀割向她,割傷了她的胳膊。楊玉霞醫生躲閃中摔倒在地,石春玲持刀繼續行兇,楊玉霞一面抵擋一面呼救,上肢多處被割傷。石春玲見不能得逞,用刀在楊玉霞腿上猛割兩刀后逃走。經法醫鑒定,楊玉霞銳性損傷致四肢多發軟組織損傷,神經、肌腱損傷,創口長度累計58厘米,損傷程度為輕傷。
另據了解,今年10月,受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石春玲的刑事責任能力、服刑能力作出了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診斷為抑郁癥;被鑒定人于2013年8月4日實施作案行為時處于焦慮抑郁狀態,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鑒定人具有服刑能力。
此起案件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日宣布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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