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對于民間社會團體,列出了16種違規情況,其中,包括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設立“小金庫”等。只要有其中任意一種情形,將不能給予年檢合格,情節輕微可列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將直接列為不合格。“無論年檢基本合格還是年檢不合格的社會團體,都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
此外,對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列出15種違規情況,處罰和社會團體基本一致。本次年檢還將對違規嚴重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進行撤銷登記、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涉及違法活動的,還將向有關部門移交。
社會團體違規的16種情形為: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2、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3、2014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4、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5、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6、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時間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7、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8、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9、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10、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11、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1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13、設立“小金庫”的;14、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向評比對象收取費用的;15、不服從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管理,不參與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各種活動的;16、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記者昨日獲悉,下月起,河北省開始對省屬社會團體、省屬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2014年度年檢,本次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