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孫某經過朋友介紹,在石家莊正定一小村莊里租賃了一間廠房,主要生產做農藥或醫藥的“特戊酸”,為了掩人耳目,對外宣稱是家飼料加工廠,6月份開始試運營并且陸陸續續進行生產。
孫某:“當時在生產過程中,它產生廢水,以為是自產自用,當時有些東西在冷卻塔中,那邊盛不下,我想辦法不亂流,我只能挖了一米左右的坑排放。”
眼看著廢水越來越多,孫某在明知廢水有毒有害的情況下,指揮工人挖了一個坑用來排放多余的廢水,而后對特戊酸進行二次加溫提純,這樣循環進行。庭審中,被告人孫某說,從建廠到被查處一共進了280噸原料,而這280噸原料產生了8噸左右的廢水,直接排進了滲坑。
法官:“從你的廠子開始運營到被查處一共進了多少原料?”
孫某:“大概十來車左右。”
法官:“一車大概多少噸?”
孫某:“二十四五噸。”
法官:“你跟公安機關供述的時候說進的原料總共280噸,這個屬實嗎?”
孫某:“差不太多。”
法官:“生產的特戊酸都銷到哪兒去了?”
孫某:“山東。”
法官:“化工廠是否有相關的生產手續或者排污手續?”
孫某:“沒有。”
2015年,正定環保部門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此地進行了查處,隨即查扣了相關設備,并現場提取廢水進行檢驗。經檢測,廢水中含有多種重金屬,其中鎘、鉛、鉻的濃度已經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最后,公訴人對被告人孫某發表了公訴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等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后,法院合議庭將依法定程序對本案進行評議,評議后擇期宣判。
記者也了解到,河北省高院也會同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聯合下發《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四部門協調聯動,將進一步加大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保護好碧水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