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是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和建設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的現實需要。該條例分為8章,共75條,包括總則、規劃和管理、生產領域循環經濟、流通和消費領域循環經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激勵和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
在生產領域方面,《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提出,新建建筑應當采用有利于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設計方案,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設備和建筑裝修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流通和消費領域,《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明確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生產、采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企業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同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系統,統籌規劃并鼓勵建設垃圾焚燒發電、供熱、堆肥等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鼓勵和引導公民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放置。
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面,市容環境、園林綠化、景觀、公用衛生設施等公共事業用水,工業企業、建筑和洗車行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方,禁止使用自來水。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建筑、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下滲等設施,實行雨污分流,推進降水就地消納和利用,提高降水的資源化利用水平。
此外,該條例還提出,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實施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以國家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者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的專用設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