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謝某,四川省三臺縣人,系河北省滄州市某工地工程負責人,被告人楊某等五人均為謝某工地工人。今年8月,被害人鎖某帶一伙人來謝某承包的滄州某工地打工,遭到謝某的拒絕。鎖某等人賴著不走,與謝某發生糾紛。謝某為打發這伙人離開賠償鎖某4萬元損失費了結此事。事后,謝某越想越覺得窩火,想要追回錢款。9月17日,謝某糾集楊某等五名民工,將鎖某約到香河縣某處綁架,對其進行毆打,索要錢款。因未果,謝某等將鎖某裝在汽車后備箱帶至山東省東營市某小區,對其實施看管、毆打,繼續索要錢款。直至9月19日鎖某被解救。
香河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為要回向被害人鎖某支付的4萬元賠償款,糾集楊某等五人,以捆綁、禁閉等方法,非法剝奪鎖某人身自由,并致鎖某輕微傷,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但其當庭自愿認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楊某等五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從屬作用,均系從犯,且當庭自愿認罪,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謝某等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謝某等六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們對于經濟方面的需求越來越大。覺著給付的賠償款不合理,去向受害人討要,本來是合情合理的??蔀榱怂饕X款,而把對方非法拘禁,就是違法犯罪,原本有理的事兒,也變得沒有道理。原本是受害人,最終卻成為被告人,理應受到法律懲處。因此,遇到糾紛發生時,要理智、理性,通過合法的途徑保護權益才是正道。 (通訊員 王春蕾 記者 李新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