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李禹潼)2013年底,38歲的張某在駕駛油罐車運輸的途中,與同事劉某“偷油”倒賣,在身上沾到漏油的情況下點煙,引火燒身致死。后與張某一同運油的劉某被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張某家屬認為,張某的公司對員工沒有盡到管理和培訓的責任、劉某在事發時未及時施救;招錄二人從事危險品運輸工作的于某及于某掛靠的商貿公司沒有對二人進行相關培訓,上述人員及公司對張某的死亡存在過錯。去年,家屬將于某、劉某和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共141萬余元。
記者近日獲悉,房山法院經兩次審理,認定張某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劉某、于某及商貿公司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油罐車司機“引火上身”
47歲的劉某是河北保定人,事發時,他和張某都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在北京金億航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稱金億航公司)從事相關運輸工作。
2013年12月19日中午1點,張某與劉某開車從天津運輸芳烴回公司。途經房山區長陽鎮南六環長陽出口時,經同公司的另一司機聯系,二人合謀從油罐車“偷油”賣給一收油的商戶。以當時每桶300元的“市價”,雙方約好每人分150元。
張某在偷油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閥門未及時關閉,在堵閥門過程中,一些油噴射到二人身上,接油的桶也被踢翻。劉某回憶,很多油泄漏到道路上,二人擔心路政罰款,就急忙駕車離開。
在車上,二人就如何向老板解釋油少了犯愁,劉某開著車,張某隨手點燃了一支香煙。
“他問我抽不,我說不抽,他就用打火機開始點煙,然后我就看見‘砰’的一下,他身上就著火了,全身開始冒火,我趕緊停車,他就開車門跳了下去。”劉某回憶,當時自己發蒙,在撲滅了車廂內的火后,未找到張師傅,隨后匆忙駕車離開。
劉某被判8個月有期徒刑
到達公司后,劉某將著火情況告知張某的哥哥,經過尋找,張某被發現在路邊綠化帶中,全身多處被燒黑,已沒了呼吸。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符合燒死。
劉某于2014年1月14日經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明知自己運輸的是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卻違反該物品的管理規定,因而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鑒于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予以從輕處罰。最終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個月。
死者家屬索賠141萬余元
張某的妻子認為招工方在管理和培訓員工上有未盡之責,同行的劉某沒有及時對張師傅施救,導致張某死亡的發生。處理完后事,張某的妻兒及年過七旬的母親將劉某和金億航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多項賠償141萬余元。
此案開庭時,原告代理人提出,劉某作為公司雇員,從事相關危險品運輸,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在履行職務時,張某發生危險威逼生命時,劉某置張某于不顧,因此失去救援機會的張某最終失去生命。公司作為雇主,作為運輸相關危險品的企業,應當知曉運輸危險品的相關知識、危險性和需要培訓的相關內容,但公司在招用張某和劉某時,沒有對業務相關知識進行培訓就匆忙上崗,導致發生危險時,張某和劉某沒有利用培訓知識救援自己和他人,致使張某死亡。
原告提出,張某和劉某受雇于一名于姓男子,于某系將車掛靠在金億航公司,在入職時,未對二人進行崗前培訓。
■ 判決
法院:死者承擔主要責任公司和同事承擔部分責任
近日,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結果,劉某賠償5.2萬余元;于某賠償10萬余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張某作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人員,違反危險貨物運輸規定,與劉某私自向他人出售芳烴,在因油罐閥門未能及時關閉導致油罐車內芳烴泄漏,并噴灑到身上之后,本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穩妥審慎行事,但卻違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法規,在駕駛室內點煙,張某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劉某作為與張某共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同車人員,存在一定過錯。劉某作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人員,違規在中途停車,并伙同張某賣油,其并沒有對對方的行為進行監督、提醒,還積極參與,且對張某的吸煙行為沒有制止,在張某身體起火后,劉某也沒有積極救助。
綜上,法院認為,劉某的行為與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各責任人過錯大小,酌定劉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10%。
對于雇主于某和金億航公司,法院認為,其并無資質進行道路危險品運輸,卻使用公司的資質及名義經營,與此事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應對此事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商貿公司作為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企業,將行政機關核準發放給其公司的許可證交給無資質的于某,并允許于某以其公司名義進行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且由于某自行雇傭、管理員工,其行為產生貨物運輸隱患,應對此事的發生與被告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各責任人過錯大小,酌定二被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0%。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