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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提出,省、市、縣三級流轉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等“六統一”管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流轉交易中心由供銷合作社負責建設運營,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政務服務管理、市場監管、林業和草原等部門要對相關流轉交易業務進行指導。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除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新品種、新技術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管理辦法要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須通過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通過流轉交易中心、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等公開市場進行。
為減輕農民負擔,流轉交易中心對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
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