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訊(融媒體記者 東方)12 月 22 日,一輛非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在高速上時速飆到了 166 公里,當交警將其攔下后不禁問道:" 你是救人的,可你要為此出點兒事,誰來救你啊?"
當日 14 時許,例行執勤的高速交警景縣大隊民警接到預警設備報警:衡德高速衡水方向有一輛冀 F 牌照的救護車車速高達 166 公里 / 小時。隨后,執勤民警在王瞳停車區對該車進行攔截。救護車停下后,民警讓司機打開車窗,發現車上并無病人后,立即示意駕駛員將車輛靠邊下車接受檢查。
經詢問,駕駛員李某稱當天他開車將病人從雄縣送到山東某醫院后著急返回單位上班,便打開急救警示燈,在高速上一路飛奔,結果超速行駛。隨后,民警對駕駛員當場進行了批評教育,并對其超速行為依法開具了記 6 分、罰款 200 元的處罰決定書。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高速交警提示: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都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不能 " 任性 " 行駛,否則將同樣受到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