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源頭管理 明確號牌使用 強化安全治理
河北日報訊(記者霍相博)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日前,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和,上牌登記,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該條例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加強源頭管理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此類交通工具為群眾出行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在著隱患。
為減少隱患,確保安全,條例首先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和環節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生產、進口用于國內的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二十五公里。
條例指出,對于生產、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以及生產、的安全頭盔,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對于廢舊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進行回收。同時,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置換或者淘汰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條例明確,禁止實施拼裝電動自行車,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加裝車篷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明確號牌使用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前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申請登記時,應當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證明,以及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且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不收取費用。
針對條例施行之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發放臨時號牌,設置三年過渡期,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條例要求,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上路行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號牌丟失或者毀損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強化安全治理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出行和使用安全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時,只能搭載一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具有安全保護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歲以上至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都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要求從業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按照規定速度行駛。
為維護群眾生命安全,條例同時指出,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禁止相關人員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充分兼顧便民、利民。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增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因地制宜,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充電費用上,居民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